枪文化与鞭炮文化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
歹徒攻击这位女士能得到什么?她的身体,钱财,还是她的子弹?
打电话报警需要时间,等待救援可能葬送你的余生,自卫反击!
易于攻击的受害者?还是武装的平民?让歹徒去猜吧!
美国枪支文化与中国鞭炮文化
中国人普遍对美国人对枪支的开放政策表示不理解。因为从功利的角度来看,枪支泛滥对美国并没有实际的好处。有人说,那是美国公民反抗暴政的权利,可能这是美国枪支文化的起源,但时代不同了,这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意义。中国的鞭炮文化跟美国的枪支文化的性质是一样的,如果除却文化因素,从功利角度看鞭炮也没有任何社会积极意义。中国有禁鞭势力,如同美国也有禁枪势力一样,它们都为枪炮开列了一系列罪状。
鞭炮在制造噪音的同时伤人,枪支在伤人的同时制造噪音;枪支放大了社会矛盾的杀伤力,鞭炮可能无端地制造出社会矛盾;两者都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也都在浪费社会财富的同时创造污染;人们为它们花钱,而得到了一种虚幻的心理安慰。这种心理就是文化的折射,没有文化背景的支撑,美国人不会去大放鞭炮。
文化是一种无法完全以功利来解释的现象,人们愿意秉承文化而付出代价。文化也是不断改变的,美国的一些场所是禁枪的,比如校园;中国的一些场所是禁放鞭炮的,比如市中心。不排除将来中美的群众会认同禁枪禁放鞭炮。有人认为军火商的利益有主导作用,这是不正确的。中国的军火商也有利益,却无法让国人认同开放枪禁,而中国的鞭炮商没这么大势力,却让政府禁了又放。有需求才有供给,军火商和鞭炮商只是起到迎合的作用。中国人不需要去理解美国的枪支文化,只需要理解本国的鞭炮文化就行了。
正如毛泽东“抢杆子里面出政权”,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权的属性?即,是全民所有,还是政府操控?洽巧的是,55岁的香港动作明星成龙参加了海南博鳌论坛,在讨论中国大陆的电影审查制度时,他并没有局限在影视圈,而是把话题扩展到社会层面。成龙说,“我不太确定,拥有自由是否是一件好事,我现在真的很困惑。如果太自由,就会变成香港现在这个样子,非常的混乱,台湾同样很混乱。” 成龙继续说:“我逐渐感觉到我们中国人需要被管制。如果取消了管制,我们就会唯所欲为。”
据报道,对成龙的观点在座的政商领袖们报以热烈的掌声。但笔者以为,成龙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拥有自由是不是一件好事?中国人需不需要被管制?对此问题,中国总理温家宝曾说过,任何民主制度的优劣都要以实践为标准。一个人“有权利”的确不代表有“能力”。但是,如果不赋予他们自己应有的权利,又怎么能够肯定他们没有能力呢?这体现了“立国”理念的不同!枪文化与鞭炮文化的区别就在于此。
美国不禁枪的真正原因
美国法律之所以不禁枪,是因为“美国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1776年7月4日,在北美洲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了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文献之一,它闪烁着自由和人权思想的光芒: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没枪怎么推翻暴政?没枪当年美国人拿什么来跟英国军队斗? 虽然今天美国已经是民主政府了,但是出于对暴政的天然防备心理,美国法律坚决保证人民持枪的权利。 允许持枪固然会造成很多刑事案件,但是和刑事凶杀案相比,暴政更让人恐怖。
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之际,宪法第二修正案做为一项制约国会与总统联邦权利的平衡力量予以提交,并于1791年,与另外9条宪法修正案一起获得批准,组成了美国权利法案的前10条。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日后的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行文颇为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立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统治者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宪法修正案可以起到的作用,仅限于确认这一事实。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妆,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有权开枪。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犹太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这些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后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
曾经给一个美国女孩讲听到的中国6、70年代抄家的事情,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因为在美国,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制度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没听说美国发生过强制拆迁强占土地的案件。如,如果一个美国的农民土地被掠夺了,他们告状无门,这时候房地产开发商来拆他们的房子,他们至少还可以拿起枪支与开发商打一仗,维护最后的正义。美国权利法案保证了美国人民,尤其是穷人的权利,使他们不至于落到某些国家的农民和城市贫民的悲惨境地。
那么,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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