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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有什么分类?

2016-05-13 18:39:45 来源:www.45fan.com 【

固定资产有什么分类?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
 
由于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经营规模有大有小,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可以不同的分类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分类。
 
国家标准 GB/T 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规定
 
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
 
登记、统计等工作。
 
该标准分为大类(2位)、中类(1位)、小类(1位)、细目(2位)
 
共四层,其中第四层为间断流水代码,供用户实用时增加同类属性的新固定
 
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下: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土地 房屋 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锅炉及原动机 金属加工设备 起重设备 输送设备 给料设备 装卸设备 泵 风机 气体压缩机 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 制冷空调设备 真空获得及其应用设备 分离及干燥设备 减速机及传动装置 金属表面处理设备 包装、气动工具等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探况、采矿、选矿和造团设备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设备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核工业专用设备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兵器工业专用设备 工程机械 农业和林业机械 畜牧和渔业机械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食品工业专用设备 饮料加工设备 烟草加工设备 粮油作物和烟草加工设备 纺织设备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造纸和印刷机械 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制炼设备 医疗器械 其他行业专用设备 武器装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 铁路运输设备 汽车、电车(含地铁车辆)、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飞机及其配套设备 工矿车辆
 
五、电气设备 电机 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 生产辅助用电器 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 电器机械设备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 通信设备 广播电视设备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仪器仪表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专用仪器仪表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八、 文艺体育设备 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 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图书资料 文物 陈列品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家具用具 被服装具 实验用优良品种及观赏动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8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予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3号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0]118号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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