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术的详细介绍
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术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一个正确的、真实的思想必有它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由B可推出A。”_
“A”代表要确定其为真的判断,“B真,并且由B可推出A”是确定A为真的判断,它是A真的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是:第一,必须有理由,而且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和全面的;第二,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思想。
充足理由律是对客观事物间的条件联系,特别是因果联系的正确反映。
诡辩论者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手法主要有:理由虚假;强推结论;因果倒置;无中生有,反复断言,等等。
实例分析
登徒子好色
战国时期,楚国有个文人名叫宋玉,他写了一篇《登徒子好色赋》的文章,除了论证自己不好色,又对在楚王面前说自己好色的楚国大夫登徒子倒打一耙,说登徒子倒是一个好色之徒。理由是:
登徒子的妻子非常丑陋,头发蓬乱,耳朵不灵,嘴巴秃短,露出几颗稀疏的牙齿,身上生疥疮,屁股长痔漏。而登徒子竟然喜欢她,并和她生了五个孩子。连这么难看的女人都钟爱,若对漂亮一些的女人不就更甚吗?这就充分说明了登徒子是个好色之徒。
由于宋玉是个颇有名气的辞赋家,加上这篇文章写得很有文采,所以不仅取得了楚王对他的信任,就是后来的人也不加分析地引用宋玉这段话,使登徒子成为喜好女色,品行不端的同义语,千古流传开来。但是,我们只要从逻辑上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这个论证的诡辩性质。根据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在论证某一观点时,所持的理由不仅要真实,而且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观点。“登徒子和他貌丑的妻子关系很好”,这个前提虽然真实,但从中根本不能推出“登徒子好色”的结论。针对宋玉的诡辩,毛泽东同志指出:“宋玉攻击登徒子的这段话,完全属于颠倒是非的诡辩。”他十分风趣而幽默地说:“从本质看,应当承认登徒子是好人。娶了这样丑的女人,还能和她相亲相爱,和睦相处。照我们的看法,登徒子是一个爱情专一的、遵守‘婚姻法’的模范丈夫,怎能说他是‘好色之徒’呢?”(转引自《毛泽东读史》,1991年10月22日〈光明日报》)“毛泽东认为,登徒子是蒙受不白之冤,应当为他‘正名平反’:他把宋玉视为得意的论据,作为反面教材诡辩术的典型。”(〈毛泽东读史〉,1991年10月22日〈光明日报〉)另外,我们认为,要从宋玉的话推出“登徒子好色”的结论,还必须补加这样一个大前提:“凡不嫌弃妻子貌丑的人都是好色之徒。”但这个大前提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这又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理由必须真实”的要求,犯了“虚假理由”的错误。
演绎推理中的诡辩术
推理是从已有的知识推出新知识的思维过程,它是对现实的间接认识。
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在推理中作为已有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前提,作为推出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结论。另外,还有前提和结论的联结方式,称为推理的形式。
形式逻辑根据推理的结论是否有必然性,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在非演绎推理中又分为不完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后面还要介绍这两种推理)。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非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不蕴涵结论,即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结论可能假。
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前提是真实的;即前提断定的思想内容同客观实际相符合;第二,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即推理遵守推理的规则和逻辑的规律。前提虚假或推理形式错误的推理都是不正确的推理,不正确推理的结论的真假是不确定的。
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要靠各门具体科学、并且最终要靠实践来解决,形式逻辑只是要求前提必须真实。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这是形式逻辑专门研究的问题,它能帮助我们判明一个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推理形式既能保证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又能帮助揭露前提中的谬误,即当结论假推理形式正确时,我们就可以断定,必有虚假的前提。
诡辩论者在演绎推理中玩弄的诡辩手法,从大的方面看,一是故意应用虚假的或片面的前提,二是应用错误的推理形式。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我们将在下面结合“实例分析”给以揭露。
实例分析
照相机是我的
某市公安局抓住了一个惯窃犯,在他的住所搜出大量现金及照相机等赃物。讯问时,此惯犯很不老实,一口咬定现金是拣来的,照相机是几年前从旧货店买的。公安局决定以审讯照相机的来历为突破口,并由证人(照相机被窃者)出庭作证。下面是审讯时的一段记录:
审判长:(问证人)“照相机有什么特征吗?”
证人:“有,这个照相机与众不同,它有一个暗钮,不熟悉的人是找不到这个暗钮的,也就打不开照相机。”
审判长:“被告,你把这架照相机打开。”
被告:“审判长,假若我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是吗?”
审判长:“不对,打开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是你的;而不能打开,那就证明一定不是你的。”
被告犯有两处诡辩错误。其一,证人说:“不熟悉这个照相机的人就打不开这个照相机”,这个判断蕴涵着“谁能打开照相机谁就熟悉这个照相机”,而被告却把它偷换为“谁能打开这个照相机,照相机就是谁的”;其二,从推理的角度看,审判长和被告都应用了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例如,从“如果某人是山东人,则他是中国人”的前提,可推出“如果某人不是中国人,则他不是山东人”的结论,但不能推出“如果某人是中国人,则他是山东人”。审判长应用的推理是:
如果照相机是你的,你就能把它打开;所以,如果你不能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不是你的。
这是一个从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的正确的假言直接推理(仅有一个前提的推理叫直接推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的推理叫间接推理),又称为假言易位推理。而被告应用的推理是:
如果照相机是我的,我就能把它打开;所以,如果我能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
这是一个从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的假言直接推理,违反了推理规则,犯了“肯定后件”的错误。审判长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因而指出:“不对,打开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是你的。”
后来被告未能打开照相机,迫使他不得不低头认罪。这就更加证实了审判长的推理是正确的,并充分暴露了被告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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